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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通告

发布日期: 2011-09-16 打印

 

从9月1日起,广东省进入特别森林防火期。为确保我市森林防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警。

二、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止,决定对全市的山体林地(除建成并开放的各公园和旅游风景区外)实行全面封山和严格管制措施,严禁炼山,停止审批生产性用火。凡确须进入山林的人员,应向属地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山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山林。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分级负责,各司其职。主城区的山体由辖区街道办组织安排人员上岗执勤,各公园和旅游景点的山体由主管单位负责监督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其余山体由辖区内的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措施,其余山体由辖区内的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林业部门负责落实人员上岗巡查执勤工作,对主要入山路口加强巡逻,专人把岗。各级林业部门要组织人员巡山护林,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做到见烟查,违章罚,着火抓,坚决把山火消灭在初发时期。

四、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十不准:不准烧田基草;不准烧灰、烧杂、烧蔗壳和果园草;不准烧山赶野兽、烧黄蜂、焗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不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不准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不准燃放爆竹、烟花、放孔明灯;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不准乱丢烟头火种;不准神坛祖庙上坟烧香烛、纸钱;不准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生产上确需用火的,须报属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燃烧。

五、严禁一切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将依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山火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希各周知。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或12119  

 


                                                                     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最后更新: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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